南宁糖业: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之专项自查报告2018-05-0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之专项自查报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本公司”)拟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 月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等相关政策、规定,本公司对自身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的
房地产业务情况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期间是否存在闲置土
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
报告:
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广西南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南糖房地产”)前期涉及参与旧城改造相关业务外,本公司及所
有所属控股子公司均未涉及或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糖房地产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成立伊始主要参
与南宁市亭洪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投资项目,即亭洪片区土地熟化项目,
并于 2013 年 12 月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南宁
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南糖房地
产提供项目前期资金,政府按一定利率向其提供资金占用费。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南糖房地产对上述项目投资余额 11,081.06 万元(其中拆迁补偿费
7,481.06 万元,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房屋征收补偿金 3,600.00 万元),其次支付
给南宁城乡建设委员会履约保证金 3,000.00 万元。2016 年 11 月,本公司决定与
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及南宁市建委友好协商,在收回前期所投资金后,彻底退出南
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该退出旧城改造项目事项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南
1
宁市国资委的同意,于 2017 年 2 月取得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且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广西南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退出亭洪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议案》。2017 年 4 月 18
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南糖房地产签订了《南宁
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投资项目投资协议的解除合同》,约定
南糖房地产退出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上述三方签署的《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
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投资项目投资协议》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因此,南糖房地产从成立至今未从事过房地
产开发项目。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期间,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土地闲
置处置办法》等文件所界定的炒地、土地闲置、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前
述违法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同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应承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非公开
发行公告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况外,如果南宁糖业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
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南宁糖业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其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盖章页)
2
(本页无正文,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之专项
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