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2020-05-0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0年5月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
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17、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8、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9、审议批准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含10%)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联名提议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股份数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还应当比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有关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于大会召开20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
时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印章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6、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证券品种;
9、回购股份;
10、重大资产重组;
11、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上述关联股
东有权参与有关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
届监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做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
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另外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名额仍应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含百分之五)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任职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行职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公告事宜
第六十条 大会结束后当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将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
及每一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超过”、“少于”等,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