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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南糖: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南糖               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 14:40 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 号公司总部 7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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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6,961,10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2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6,768,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2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5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2,30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59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苏兼香先生、独立董事陈永
利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 案 1.00 关 于公 开挂 牌转让 参股 公司 南宁 市八 鲤建材 有限 公 司
48.03%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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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61,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夏、覃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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