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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7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 522-10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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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证
                          法律意见书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5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本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 152,266,61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841%。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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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法律意见书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8,4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 0.0057%。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接受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清算分配债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南宁振
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504%;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2、《关于拟开展白砂糖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271,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908%;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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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南宁振
                        法律意见书
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份的 99.9504%;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 0.0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4、《关于与关联方南宁绿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绿庆投资有限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南宁振
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508,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504%;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5、《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285,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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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黄   夏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