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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09-18  

                        南 宁 糖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2021 年 9 月修订)




本修订版本已 经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六章:董事会

                                   1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 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 法》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成立 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 司 以 原 国有 企 业南 宁 统一 糖 业 有限 责 任公 司 投 入的 主 要
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于 1998 年 7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桂政函(1998)75 号文件批准,将原由南宁统一 糖业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的上述资产入股,由南宁统一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 独 家 发起 人 并向 社 会公 众募 集 发行 股 票后 以 募集 设 立方 式 设
立。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450000000000566]。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0,000 股(全部为 A 股),公
司股票于 1999 年 5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

开发区安平路 27 号

    邮政编码     5301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4,080,937 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之日算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 限 对 公司 承 担责 任 ,公 司以 其 全部 资 产对 公 司的 债 务承 担 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 十 一 条 本 章程 所 称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是 指公 司 的副 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科学的生产技术和经
营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
质量、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创造使全体股东满意的经济
利益和社会效益,为发展中国民族工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
机制糖、酒精、纸及纸制品、蔗渣浆、复合肥、焦糖色、竹浆、甘蔗
糖蜜、药用辅料(蔗糖)、原糖、蔗渣的生产与销售(供分公司使用),
制糖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助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凭
批文);承包境外制糖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纸及纸制品、竹浆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厂房及设备租赁(仅
供分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生产和销售。(以上项目涉及许
可证的按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法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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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一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宁统一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注
销)认购 16800 万股(国家股),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转由南宁振
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以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4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080,93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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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 购 本 公司 股 份的 , 可以 依照 本 章程 的 规定 或 者股 东 大会 的 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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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三 十 条 公 司依 据 证券 登记 机构 提 供的 凭证 建 立股 东 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股东按其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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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三 十 三条 股东 提 出查 阅本 章前 条 所述 有关 信 息或 者 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三 十 五条 董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执 行公 司职 务 时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8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 的 股 东有 权 为了 公 司的 利益 以 自己 的 名义 直 接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 滥 用 公司 法 人独 立 地位 和股 东 有限 责 任损 害 公司 债 权人 的 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 司 股 东 滥用 公 司法 人 独立 地 位 和股 东 有限 责 任 ,逃 避 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 司 控 股 股东 及 实际 控 制人 对 公 司和 公 司社 会 公 众股 股 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 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是 公 司的 权 力机 构 ,依 法 行使 下 列 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 为关联人(不包括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
助;


                                                                      10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 述 股 东 大会 的 职权 不 得通 过 授 权的 形 式由 董 事 会或 其 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或者独立董事少于 2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本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将聘请律
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 集


    第 四 十 六条 独立 董 事有 权书 面 向董 事会 提议 召 开临 时 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四 十 八条 单 独或 者合 计 持有 公 司 10% 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12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 董 事 会秘 书 将予 配 合。 董事 会 应当 提 供股 权 登记 日 的股 东 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13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 东 大 会 通知 中 未列 明 或不 符 合 本章 程 第五 十 二 条规 定 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 他 能 够表 明 其身 份 的有 效证 件 或证 明 、股 票 账户 卡 (持 股 凭

                                                                      15
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法 人 股 东 应由 法 定代 表 人或 者 法 定代 表 人委 托 的 代理 人 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 六 十 一条 股东 出 具的 委托 他人 出 席股 东大 会 的授 权 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六 十 三条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由 委托 人授 权 他人 签 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六 十 五条 召集 人 和公 司聘 请的 律 师将 依据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 宣 布 现场 出 席会 议 的股 东和 代 理人 人 数及 所 持有 表 决权 的 股
                                                                      16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 七 十 一条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 在 表决 前宣 布现 场 出席 会 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 股 东 和代 理 人人 数 及所 持有 表 决权 的 股份 总 数以 会 议登 记 为
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17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
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 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8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及表决前向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
                                                          19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 外 的 人订 立 将公 司 全部 或者 重 要业 务 的管 理 交予 该 人负 责 的
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可由
上一届监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 司 应 在 股东 大 会召 开 前公 布 董 事、 监 事候 选 人 的详 细 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
股 东 所 持的 每 一股 份 拥有 与应 选 董事 、 监事 总 人数 相 等的 投 票
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另外,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
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
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

                                                                      20
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 中 的 一种 。 同一 表 决权 出现 重 复表 决 的以 第 一次 投 票结 果 为
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八 十 八条 股东 大 会现 场结 束时 间 不得 早于 网 络或 其 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 票 人 放弃 表 决权 利 ,其 所 持股 份 数的 表 决 结果 应 计为 “ 弃
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 持 人如 果对 提交 表 决的 决议 结 果有 任 何
                                                                      21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 席 会 议的 股 东或 者 股东 代理 人 对会 议 主持 人 宣布 结 果有 异 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九十五条 根据《党章》,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南宁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南宁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
生。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保
证党组织作用在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有效发挥。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
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
部门。
     第九 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22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服务公司生产经营,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
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三)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讨论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研究讨
论后,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四) 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履行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干
部选用的主导权,发挥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企业领
导人员的监督;
    (五) 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六)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 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条   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董事
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
    (三)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
作部署;
    (四)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
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
检监察工作;
    (五)组织指导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23
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六)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
的决定;
    (七)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八) 按照职责管理权限, 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
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
中的党员的处分;
    (九) 负责对所属单位拟任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提名,并会
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
    (十)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 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 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 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一百 零二 条 董事由股 东大会 选举 或更 换, 并可在 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 或 者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职务 的 董事 以 及由 职 工代 表 担任 的 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25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 前 款 所 列 情 形外 , 董 事 辞 职自 辞 职 报 告送 达 董 事 会时 生
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2 年。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26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 专门 委员 会工 作规 程, 规范 专门 委员 会 的
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 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27
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一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一百一 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28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
审核。对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29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 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
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其中在行使第 5 项职权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权利和公司赋予的特别职权
外,应当遵守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全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30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检查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六)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七)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
金方式分红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
    (八)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 一百一 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31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
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临时公告和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 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
人数为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2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 召 集 人为 会 计专 业 人士 。董 事 会负 责 制定 专 门委 员 会工 作 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公 司董 事 会 应 当 就 注 册会 计 师 对 公 司 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3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 一百 二 十三 条   董事 会 对公 司资 金、 资产 的审 批权 限 如
下:
     (一)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
等风险投资的权限 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并 建 立 严格 的 审查 和 决策 程序 ; 重大 投 资项 目 应当 组 织有 关 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但风险投资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三)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不含 控股子公司 )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董事会审议对外提 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除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须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以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生效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34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份职权;
     (七)董事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 一 百 二 十 九条 董事 会 临时 会 议应 于 会议 召 开三 天 前 以
书面方式通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董事 会 会议 应 有过 半 数的 董 事出 席 方 可
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一 百 三 十 二条 董事 与 董事 会 会议 决 议事 项 所涉 及 的 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会 会 议所 作决 议 须经 无 关联 关 系董 事 过半 数 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

                                                                      35
    由 所 有 董 事签 名 的书 面 决议 与 经 正式 召 开的 董 事 会会 议 通
过的决议一样有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现场、通讯、传真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一 百 三 十 五条 董事 会 应当 对 会议 所 议事 项 的决 定 做 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 出 席董 事 的姓 名 以及 受 他 人委 托 出席 董 事 会的 董 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 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 一 百 三 十 八条 本章 程 第九 十 五条 关 于不 得 担任 董 事 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36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经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
任。
    如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已经不足 3
年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日期为股东大会选举出下一届董
事会之日。新一届董事会应当在成立后 1 个月内就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事项作出决议,原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聘任下任人
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
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对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 、升降级、加减薪、
聘任、招用和解聘、辞退;
       (十)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具体业务;
    (十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37
    (十二)临时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紧急问题,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四十二 条      总经理应制订公司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 条   公司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授权范围。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 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其职责及分工由公司经理
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38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
超 过 三 个月 之后 ,董 事长 应 当代 行 董事 会秘 书 职责, 直 至公 司 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 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五 条 关 于不 得 担 任 董 事 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监 事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39
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 会


    第一百五 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从中选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五十七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公司定期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帮助复

                                                       40
审。
    第一百五十八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
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监 事 会 应 当 将 所 议 事 项 的决 定 做 成 会 议 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 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 百六十三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41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一 百 六 十 七条 公司 股 东大 会 对利 润 分配 方 案做 出 决 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 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 润分配 政策保持 连续性和 稳定性 ,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2)公司对利 润分配 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 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 合并报 表滚存的 归属于上 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2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 的形式 :公司采 用现金、 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 分红的 具体条件 和比例: 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等事项,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
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 方 式 累计 分 配的 利 润应 不少 于 最近 三 年实 现 的年 均 可分 配 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 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 支出安 排的,进行
利 润 分 配时 , 现金 分 红在 本次 利 润分 配 中所 占 比例 最 低应 达 到
80%;
     B、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 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 支出安 排的,进行
利 润 分 配时 , 现金 分 红在 本次 利 润分 配 中所 占 比例 最 低应 达 到
40%;
     C、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 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 支出安 排的,进行
利 润 分 配时 , 现金 分 红在 本次 利 润分 配 中所 占 比例 最 低应 达 到
20%;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是指 按 照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 需提 交 股 东 大会 审
议 的 投 资计 划 。公 司 发展 阶段 不 易区 分 但有 重 大资 金 支出 安 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的条件:公 司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43
议决定。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 会就利 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 性进行 充分讨论并
形 成 详 细会 议 记录 。 独立 董事 应 当就 利 润分 配 方案 发 表明 确 意
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当年 盈利且 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 正的情 况下,不采
取 现 金 方式 分 红或 拟 定的 现金 分 红比 例 未达 到 前述 第 二款 第 二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3)公司因前 述第二 款第二项 规定的特 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 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4
                   第三节    会计 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公 司聘 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必 须 由 股 东 大 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公 司保 证 向 聘 用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费用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第一百七十五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提前六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章     通 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 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45
    第一百七十九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方式(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
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
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
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因 意 外 遗 漏 未 向 某 有 权得 到 通 知 的 人 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第十一章      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 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 司 合 并 可 以 采 取 吸 收合 并 或 者 新 设 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公 司 合 并 , 应 当 由 合 并各 方 签 订 合 并 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46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 一 百 八 十 八条 公司 分 立前 的 债务 由 分立 后 的公 司 承 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7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 或 者 股东 大 会确 定 的人 员组 成 。逾 期 不成 立 清算 组 进行 清 算
的 , 债 权人 可 以申 请 人民 法院 指 定有 关 人员 组 成清 算 组进 行 清
算。
    第一百九十四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48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 》或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修 改后 ,章 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49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监管要求的规定相冲突时但公司未及时修改本章程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要求规定执行。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章 程 修 改 事 项 应 经 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董 事 会 依 照 股 东 大 会修 改 章 程 的 决 议 和 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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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 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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