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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12-21  

                                          南宁 糖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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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
书、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西证监
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需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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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不经审计,但公司出现证监会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时除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定期报告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
规则》、《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管理
办法》等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
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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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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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该重大事件发生了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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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
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以及按照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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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监会、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承办公
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时取得有关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权要求相
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证券部在信息
披露事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董事会秘书
向董事长汇报;
   (二)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的安排,编写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负责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
   (三)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四)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起草、编制公司
临时报告;
   (五)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和发布的具体操作;
   (六)持续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异常情况,协助其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求证;
   (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建立专门的分类存
档制度,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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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
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
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证券部人员中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的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相应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重大
事件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
解除时;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或有关部门的回复;
   (四)所涉及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六)包含事件重要信息的其他书面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资金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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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提交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
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对外披露行为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依法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或对外披露的,应提
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监督并协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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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
关财务资料;
   (二)证券部组织各部门、子公司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证券部负责对全部数据及资料进行汇总整合,编制完整的定期
报告;
   (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进
行审核及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报深交所审核;
   (九)经深交所核定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履行报告义
务;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取得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核
准信息的真实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交董事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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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审阅并修订披露文稿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召开临时董事
会审议,或签署直接披露的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立即向深交所提交披露申请及相关附件,对审核员
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六)经深交所核定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八条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组
织起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交监事会主席审定并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等文件除上述指定报纸媒体外,还应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将披露的信息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
媒体,但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
闻发布的文稿应当事先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审查,凡涉及未
公开的可能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
司法定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对内部局域网、公司
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一旦发现不适合刊登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义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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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
信息的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
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本制度第二十条第规定事件而未报告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票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况向其追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特定对象
或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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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 糖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秘书应事先取得
相关说明、沟通或采访提纲,安排接待人员,准备回答要点。接待人员不
得透露尚未公开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至少安排一名证券部工作人工陪
同,负责相关记录工作。在没有提前预约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电
话采访。
   第六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了解公司情况时,沟通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做好相关登记
和记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条的
规定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特定对象的数量、
主要沟通问题、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无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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