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2-1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 a n n in g S u g a r I n d u s tr y C O .,LT D .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2-005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主要修改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7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76,23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工作,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新增 76,23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股份总数由 324,080,937 股调整为 400,319,818 股。同时,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则指引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拟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和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五 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宁市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广 西 - 东 盟 经 济 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区安平路 27 号。 区安平路 27 号 1 号科技研发办公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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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324,080,937 元。 民币 400,319,818 元。
第 七 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五 十 年 , 自 公 司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长期。
部门注册登记之日算起。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 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
机制糖、酒精、纸及纸制品、蔗渣 机制糖、酒精、纸及纸制品、蔗渣
浆、复合肥、焦糖色、竹浆、甘蔗 浆、复合肥、焦糖色、竹浆、甘蔗
糖蜜、药用辅料(蔗糖)、原糖、 糖蜜、药用辅料(蔗糖)、原糖、
蔗渣的生产与销售(供分公司使 蔗渣的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氧
用),制糖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 化钙的生产和销售(供分公司使
术服务;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用),制糖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
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术服务;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助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 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配件(凭批文);承包境外制糖行 助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
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 配件(凭批文);承包境外制糖行
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劳务人员;纸及纸制品、竹浆的销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厂房及设 劳务人员;纸及纸制品、竹浆的销
备租赁(仅供分公司使用);食品 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厂房及设
添加剂氧化钙的生产和销售。(以 备租赁(仅供分公司使用)。(依
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按许可证有效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期经营)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080,937 股,全部为普通股。 400,319,81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 二十 四条 公司 不得 收购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 公 司 股 份 。 但是 , 有 下 列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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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程 的 规 定 , 收 购 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 二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 三 ) 将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
( 四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做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 五 ) 将 股 份 用 于 转 换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 六 ) 上 市 公 司 为 维 护 公 司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 股 份 , 可 以 通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司 股 份 , 可 以 通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 或 者 法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易 方 式 , 或 者 法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 第(六) (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 应 当 通 过 公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的 , 应 当 通 过 公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公 司 股 份 的 , 应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公 司 股 份 的 , 应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决议 ; 公 司 因 本 章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决议 ; 公 司 因 本 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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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第 ( 六 ) 项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项 、 第 ( 六 ) 项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章 程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大 会 的 授 权 , 经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大 会 的 授 权 ,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 一 ) 项 情 形 的,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 一 ) 项 情 形 的,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情 形 的 , 公 司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项 情 形 的 , 公 司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不 得 超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司 股 份 数 不 得 超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 三 十 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员 、 持 有 本 公 司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东 , 将 其 持 有 的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司 股 票 或 者 其 他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证 券 在 买 入 后 六个 月 内 卖 出 , 或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个月 内 又 买 入 , 由
本 公 司 所 有 , 本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公 司 所 有 , 本 公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但 是 , 证 券 公 司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回其 所 得 收 益 。 但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是 , 证 券 公 司 因购 入 包 销 售 后 剩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百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 , 以 及 有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他情形的除外。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管 理 人 员 、 自 然人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券 , 包 括 其 配 偶、 父 母 、 子 女 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 的 及 利 用 他 人账 户 持 有 的 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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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法承担连带责任。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三 十 日 内执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内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权:
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和投资计划;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 决 定 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 决 定 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 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出决议;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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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 百 分 之 三 十
资金用途事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资金用途事项;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和员工持股计划;
联 人 发 生 的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上 , 且 占 公 司 最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十八)审议批准为关联人 联 人 发 生 的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上 , 且 占 公 司 最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级 管 理 人 员 、 控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八)审议批准为关联人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级 管 理 人 员 、 控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一 条 公司 下 列 对 外 第 四 十 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 保 行 为 , 须 经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担 保 行 为 , 须 经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保 总 额 , 超 过 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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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总 资 产 的 百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 四 )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分 之 七 十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产 百 分 之 十 的 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 四 十 三 条 有下 列 情 形 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公 司 在 事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一 的 , 公 司 在 事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 》 规 定 人 数 或者 本 章 程 所 定 人 法 》 规 定 人 数 或者 本 章 程 所 定人
数的 2/3,或者独立董事少于 2 人; 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时;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第 五 十 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 第 五 十六 条 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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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 该股 东 代 理 人 不 必 和 参 加 表 决 , 该股 东 代 理 人 不 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应 当 充 分 、 完 整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全 部 具 体 内 容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意 见 的 , 发 布 股 应 当 充 分 、 完 整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东 大 会 通 知 或 补充 通 知 时 将 同 时 全 部 具 体 内 容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意 见 的 , 发 布 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东 大 会 通 知 或 补充 通 知 时 将 同 时
式 的 , 应 当 在 股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确 载 明 网 络 或 其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间 及 表 决 程 序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或 式 的 , 应 当 在 股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的开 始 时 间 , 不 得 确 载 明 网 络 或 其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间 及 表 决 程 序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或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的开 始 时 间 , 不 得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 权 登 记 日 与 会 议 日 期 之 间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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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七 十 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 第 七 十 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2 股 东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股 东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 七 十 八条 股东(包括股 第 七 十 九条 股东(包括股
东 代 理 人 ) 以 其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东 代 理 人 ) 以 其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使 表 决 权 , 每 一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使 表 决 权 , 每 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时 , 对 中 小 投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时 ,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独 计 票 。 单 独 计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独 计 票 。 单 独 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 决 权 , 且 该 部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表 决 权 , 且 该 部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股东 可 以 征 集 股 东 份 违 反 《 证 券 法》 第 六 十 三 条第
投 票 权 。 征 集 股东 投 票 权 应 当 向 一 款 、 第 二 款 规定 的 , 该 超 过规
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露 具 体 投 票 意 向 定 比 例 部 分 的 股份 在 买 入 后 的三
等 信 息 。 禁 止 以有 偿 或 者 变 相 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得行 使 表 决 权 ,且
偿 的 方 式 征 集 股东 投 票 权 。 公 司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大 会 有 表 决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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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对 征 集 投 票权 提 出 最 低 持 股 股份总数。
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 百 分 之 一 以 上有 表 决 权 股 份的
股 东 或 者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设 立 的 投资
者 保 护 机 构 可 以公 开 征 集 股 东投
票 权 。 征 集 股 东投 票 权 应 当 向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 露具 体 投 票 意 向等
信 息 。 禁 止 以 有偿 或 者 变 相 有偿
的 方 式 征 集 股 东投 票 权 。 除 法定
条 件 外 , 公 司 不得 对 征 集 投 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 十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删除
东 大 会 合 法 、 有效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和 途径 , 优 先 提 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台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为 股 东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便利 。
第 一 百零 七 条 董事辞职生 第 一 百零 七 条 董事辞职生
效 或 者 任 期 届 满, 应 向 董 事 会 办 效 或 者 任 期 届 满, 应 向 董 事 会 办
妥 所 有 移 交 手 续, 其 对 公 司 和 股 妥 所 有 移 交 手 续, 其 对 公 司 和 股
东 承 担 的 忠 实 义务 , 在 任 期 结 束 东 承 担 的 忠 实 义务 , 在 任 期 结 束
后 并 不 当 然 解 除,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后 并 不 当 然 解 除,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然 有 效 。 董 事 辞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然 有 效 。 董 事 辞
职 生 效 或 者 任 期届 满 后 承 担 忠 实 职 生 效 或 者 任 期届 满 后 承 担 忠 实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2 年。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2 年。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 酬 与 考 核 等 相关 专 门 委 员 会 。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董事 会 负 责 , 依 照
本 章 程 和 董 事 会授 权 履 行 职 责 ,
提 案 应 当 提 交 董事 会 审 议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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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 其 中 审 计 委员 会 、 提 名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考 核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并 担 任召 集 人 , 审 计 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 作 规 程 , 规 范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
司资金、资产的审批权限如下: 司资金、资产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售 资 产 、 资 产 抵押 、 委 托 理 财 等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 对外
风 险 投 资 的 权 限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担 保 事 项 、 委 托理 财 、 关 联 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并建 的 权 限 , 建 立 严格 的 审 查 和 决策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决 策 程 序 ; 重 大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项 目 应 当 组 织有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织 有 关 专 家 、 专 关 专 家 、 专 业 人员 进 行 评 审 ,并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
但 风 险 投 资 不 包 括 流 动 资 金 贷 赠 现 金 资 产 除 外) 达 到 下 列 标准
款。 之 一 的 , 应 提 交董 事 会 审 议 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 下 述 指 标 计 算中 涉 及 的 数 据如
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万 元 且 不 超 过 公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 10%以上且低于 50%;该交易涉及
含 控 股 子 公 司 )金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存 在 账 面 值 和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董 事 会 审 议 对 外提 供 财 务 资 助 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项 时 , 应 当 经 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的 资 产 净 额 占 公司 最 近 一 个 会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董 事 同 意 并 作 出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以 上 且
决 议 。 公 司 为 关联 人 提 供 财 务 资 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助 , 应 当 提 交 股东 大 会 审 议 , 关 万 元 ; 该 交 易 涉及 的 资 产 净 额同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表 决 。 公 司 不 得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评 估 值 的 , 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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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人提供财务资助。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相 关 的 营 业 收入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须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经 审计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议 以 外 的 对 外 担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保事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须 经 出 席 董 事 会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相 关 的 净 利 润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经 审 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占 公 司 最 近 一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以 上 且 低 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经 审 计 净 利润
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收购或出
售 资 产 、 对 外 投资 ( 含 对 子 公司
投 资 ) 、 内 部 投资 、 租 入 或 出租
资 产 等 ; 公 司 在十 二 个 月 内 发生
的 交 易 标 的 相 关的 同 类 交 易 ,应
当 按 照 累 计 计 算的 原 则 适 用 本条
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万 元 且 不 超 过 公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须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议 以 外 的 对 外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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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须 经 出 席 董 事 会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生效文件和 (三)签署董事会生效文件和
其 他 应 由 公 司 法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其 他 应 由 公 司 法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文件; 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 可 抗 力 的 紧 急情 况 下 , 对 公 司 不 可 抗 力 的 紧 急情 况 下 , 对 公 司
事 务 行 使 符 合 法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利 事 务 行 使 符 合 法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利
益 的 特 别 处 置 权, 并 在 事 后 向 公 益 的 特 别 处 置 权, 并 在 事 后 向 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 (六)董事会及本章程授予的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长 在 董 事 会 闭 会 其他职权。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份职权;
(七)董事会及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
九 十 五 条 关 于 不得 担 任 董 事 的 情 一 百 零 一 条 关 于不 得 担 任董 事 的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六 ) 关 于 勤 勉义 务 的 规 定 , 同 ( 四 ) ~ ( 六 )关 于 勤 勉 义 务 的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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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 五 条 关 于 不得 担 任 董 事 的 情 一 百 零 一 条 关 于不 得 担 任董 事 的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完整,并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本 章 程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本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议 的 董 事 、 高 级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议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在 董 事 会 不履 行 《 公 司 法 》 会 , 在 董 事 会 不履 行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 高 级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 , 可 以 进 行 调查 ; 必 要 时 , 可 常 , 可 以 进 行 调查 ; 必 要 时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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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助 其 工 作 , 费 用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助 其 工 作 , 费 用
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九)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 的 公 司 定 期 报告 和 利 润 分 配 方 会 的 公 司 定 期 报告 和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等 , 发 现 疑 问可 以 公 司 名 义 委 案 等 , 发 现 疑 问可 以 公 司 名 义 委
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帮助复审。 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之 日 起 四 个 月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在 每 一 并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度 上 半 年 结 束 之日 起 两 个 月 内 向
个 月 内 向 广 西 证监 局 和 深 圳 证 券 广 西 证 监 局 和 证券 交 易 所 报 送 并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广西 证 监 局 和 深 圳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季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
证 券 时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证券 时报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 http://www.cninfo.com.cn )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为 刊 登 公 司 公 告和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 http://www.cninfo.com.cn )
信 息 的 媒 体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媒 为 刊 登 公 司 公 告和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体。) 信 息 的 媒 体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媒
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
章 程 第 一 百 八 十五 条 第 ( 一 ) 项 章 程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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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的 , 可 以 通过 修 改 本 章 程 而 情 形 的 , 可 以 通过 修 改 本 章 程 而
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 规 定 而 解 散 的,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项 规 定 而 解 散 的,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开 始 清 算 。清 算 组 由 董 事 或 组 , 开 始 清 算 。清 算 组 由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确 定的 人 员 组 成 。 逾 者 股 东 大 会 确 定的 人 员 组 成 。 逾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进 行 清 算 的 , 债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进 行 清 算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申 请 人民 法 院 指 定 有 关 权 人 可 以 申 请 人民 法 院 指 定 有 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注:本次
制度修订引起部分条款顺序变化而内容未作修改的,不在对比表中列示。)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本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