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05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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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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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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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法律意见书 4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50
2022 年 3 月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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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2 年 3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 227,485,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8259%。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50,0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87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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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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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1、《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95,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3%;
99.8507%;反对 340,100 股,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95,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7%;反对 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95,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7%;反对 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55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0%;反对 2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87,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63%;反对 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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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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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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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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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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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黄 夏
覃 锦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