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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2 号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律意见书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
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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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 点 00
                        法律意见书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1,2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5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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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2012
案表决情况如下: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13,024,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 0.0000%。
    2、《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3、《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4、《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5、《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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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7、《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8、《关于 2022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9、《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同意 213,016,78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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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黄   夏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