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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03-2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
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70 号)及《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
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目的是为了践行公司“缔造品质南
糖、分享甜蜜生活”的企业使命,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彰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
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指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
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协会、残疾人联
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
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责明确,应为各所属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
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各所属企业是捐赠行为的主体,职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载体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
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
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
以及自治区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三)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能力,在年度捐赠预
算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盈利能力大幅
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
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较上年进行相应压缩;资不
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
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
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及所属企业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
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及管理权责
    第七条 对外捐赠实行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两级管理体
制。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公司整体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管理和
监督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以及具体实施总
部的对外捐赠行为。公司总部负责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活动进
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公司统一组织的对
外捐赠事项,以及具体实施自身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
企业年度预算管理,随预算上报公司审批,并形成对外捐赠
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
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
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九条 对外捐赠实行审批制。不指定对外捐赠主管部门,
发起对外捐赠具体事项的归口部门作为该项对外捐赠事项
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立项审核,初步判断必要性
及可行性后提交审核组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公司管理层
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核组成员由事项归口部门、内审部、证
券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公司总部对外捐赠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报审核
组审核,并报公司管理层按审批权限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由所属企业提出,按权限
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年度预算内,单笔捐赠 20 万元( 含)以下的,由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2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由党委会
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批;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的提交
董事会审批;100 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年度预算外,5 万元(含)以下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5 万元至 10 万元(含)的,提交党委会审议,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10 万元以上的均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所属企业制订预算内捐
赠审批流程并按照流程执行;预算外捐赠事项上报公司总部
审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总部预算外的捐赠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管理。公司纪检监察
室负责监督对外捐赠执行情况,出现与捐赠预定事项不相符
的情况,如改变捐赠资金用途等情况时,需及时书面向公司
报告。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
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
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
度,严格履行对外捐赠流程。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宣传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对外宣传,
严格按照公司新闻采访和发布的有关制度开展对外宣传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在开展对外捐赠时,应
当注意体现公益慈善活动与企业品牌价值的有效结合,密切
跟踪项目后续实施情况,做好冠名和宣传报道工作。在冠名
和宣传报道中,必须突出“南宁糖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
灵活处理,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违反对外捐赠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关于印
发南宁糖业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南宁糖业〔2019〕88 号)(如该办法后续有修订,则按最
后修订版本为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