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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化: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03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第 1 页 共 4 页
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4月
1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更正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 15:30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
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赵永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为 322,064,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5.05%。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为 318,43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为 3,626,0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98%。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4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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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由于议案与关联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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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8 年 5 月 2 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
                                              林厚涌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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