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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化:关于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18-08-08  

						证券简称:*ST 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08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

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

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或者“公司”)重整一案。

2017年12月20日,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3号《决定书》,

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3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

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泸天化股份重整程序。

    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为实现对泸天化股份未来发展

的持续支持,在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获得泸州中院裁定批准之后,将

由管理人公开处置47,000万股转增股票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受让

47,000万股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应根据转增股票公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市场成交

价格支付股票受让价款,所筹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

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方案、购买有盈利能力

与发展前景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及实施产业整合并购,并将依法用于支

付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要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依法清偿应当以现金方
式清偿的债务。

       2.重整投资人应承诺泸天化股份2018、2019、2020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1亿元、3.4亿元、3.5亿元,或2018、2019、

2020三年的净利润合计达到10亿元。泸天化股份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

准的,由重整投资人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按照符

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且重整投资人需在2020年会计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3.重整投资人应承诺本次在公开处置程序中受让的转增股票自

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但重整

投资人持有前述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

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

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

受前述承诺的约束。

       4.重整投资人应当获得泸天化股份职工代表大会的认可(暨充分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5.重整投资人应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含经认定

的股东资格条件)。

       为便于重整投资人理解上述条件,管理人就上述受让条件说明如

下:

       (1)上述“净利润”是指,泸天化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

       (2)上述“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是指,最后

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3)上述“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

偿金额=10亿元人民币-(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2019年合并财

务报表净利润+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

    (4)上述“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是指,不通过集合竞价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及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5)本次处置的47,000万股转增股票均受上述第3项条件规制。

    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管理人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

选重整投资人。对重整投资人的具体要求、条件及遴选的程序、时间

安排等详见附件《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招

标文件》。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遴选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7 日


附件:《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