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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化:《公司章程》修订案2018-12-1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经公司六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5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800 万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8500 万元。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568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泸天化(集团)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泸天化(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30000 万股、公           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30000 万股、公
司经 200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3 年 5 月         司经 200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3 年 5 月
26 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3500 万股,转          26 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3500 万股,转
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58500 万股。2014 年、2015        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58500 万股。2018 年 6 月
年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28 日,用资本公积转增 98300 万股股票,转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23010 万股、8800 万股无          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58500 万股增至 156800 万
偿划转给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            股。泸天化集团 2018 年执行其债务重整计划,
此 持 有 公 司 31810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于清偿其债务,
54.38%,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泸天化(集团) 2018 年 9 月 27 日泸天化集团作为公司重整投
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           资人之一,受让公司股份 28000 万股,占公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7]37 号)批           司总股本的 18.24%,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复,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
本公司 11,500 万股转让给泸州市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后,泸天化(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20,310 万股,
持股比例 34.72%,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58500 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156800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的活动。                                  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
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担保。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见及理由。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股东;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及表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及表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下午 3:0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式、和清算;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书;根据 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的工作;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签订许可协议等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    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
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如下:
总额 25%以下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该交易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额超过一千万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50%以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下;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过一百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0%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与关联
绝对值计算。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中所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公司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含单次、单一对象担保)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审
(五)证券金融、房地产、委托理财或高新
                                           议通过;
技术投资开发等风险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5%以下。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
                                           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分职权,具体内容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定。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