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25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 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 苏富邦、天乇公司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84,000,000 股股票)分别 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 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 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 权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 束。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 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 共计 65,515,3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 35,312,748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25%。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 让公司股票共计 27,276,78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4%。本次 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 一、本次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司法扣划相关情况 2018 年 12 月 17 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公司股东江苏天华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 邦”)、四川天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乇公司”)的通知,具 体内容如下: 2018 年 10 月 10 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 院”)依法作出(2017)川 05 破 5 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 准《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计 划”),并终止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 程序。同日,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 05 破 6 号之三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以 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 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所持的全部公司 股票(184,000,000 股股票)分别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 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 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账户。 二、本次变动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在本次扣划执行前,公司股东江苏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1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3%;公司股东天乇公司持有公司股 票数量为 6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1%.本次扣划完成后,江苏 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天乇公司持有公 司股票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作为一 致行动人,上述情况已在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本次变动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变动前 变动后 排 排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比例 名 持股账户名称 (股) (股) 例 泸天化(集团)有 泸天化(集团) 1 286,000,000 18.24% 1 286,000,000 18.24% 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江苏天华富邦科 2 118,000,000 7.53% 2 有限公司泸州 151,880,595 9.69% 技有限公司 分行 泸州市工业投 泸州市工业投资 3 115,064,610 7.34% 3 资集团有限公 115,064,610 7.34% 集团有限公司 司 四川泸天化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 有限公司破产企 4 95,921,755 6.12% 4 股份有限公司 103,469,397 6.60% 业财产处置专用 四川省分行 账户 四川泸天化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破 5 86,365,248 5.51% 5 95,921,755 6.12% 限公司泸州分行 产企业财产处 置专用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四川天乇科技有 股份有限公司 6 66,000,000 4.21% 6 61,771,398 3.94% 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 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中国银行股份 7 份有限公司四川 68,156,649 4.35% 7 有限公司成都 57,335,700 3.66% 省分行 锦江支行 变动前 变动后 排 排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名 持股账户名称 持股比例 名 持股账户名称 (股) (股) 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 兴业银行股份 8 份有限公司宁夏 61,771,398 3.94% 8 有限公司重庆 52,758,377 3.36% 回族自治区分行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宁夏 9 限公司成都锦江 57,335,700 3.66% 9 48,591,214 3.10% 回族自治区分 支行 行 中国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10 52,758,377 3.36% 10 股份有限公司 47,230,459 3.01% 限公司重庆分行 泸州分行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 计 65,515,3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农银租赁 100%股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 自治区分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 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35,312,748 股抵 债股票扣划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2,291,994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6%,其中,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8,591,214 股,持 股比例约为 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57,335,700 股,持股比例约为 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 州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6,365,080 股,持股比例约为 5.51%。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57,807,509 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 16.44%。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8,591,214 股,持股比 例约为 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57,335,700 股,持股比例约为 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 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51,880,595 股,持股比例约为 9.69%。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 股票共计 35,312,7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5%。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农银租赁 100%股权,农银租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 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 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35,312,748 股抵 债股票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69,808,375 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 10.83%。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8,156,649 股,持股比例约 为 4.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 61,771,398 股,持股比例约为 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9,880,328 股,持股比例约为 2.54%。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05,121,123 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 13.08%。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3,469,397 股,持股比例 约为 6.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 61,771,398 股,持股比例约为 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9,880,328 股,持股比例约为 2.54%。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 27,276,78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4%。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计持股超过 5%,详情请见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公司股东作为重整投资人关于限售承诺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98),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应承诺本次在公开 处置程序中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 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 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受前述承诺的约束。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定 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权 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束。 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证券 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