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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 (000912)
2025-02-10 15:00

公司公告

*ST天化: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03-2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川华信综(2019)015 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2018 年度

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川华信审(2019)003 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内容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2)所述,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因破产重整事项,泸天化股份母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

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与账面记录金额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       账面记录金额                 差异

母公司                                 1,207.59            159.60            1,047.99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25,818.20          6,014.11           19,804.09

合计                                  27,025.79          6,173.71           20,852.08

       管理人对债权暂缓确认的原因主要系债权人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大化肥项目工程款

结算款存在争议。后期债权人如果单独提起诉讼,公司存在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直接影响

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金额。

       该段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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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管理人暂缓对债权予以确认,主要原因系泸天化股份母公司、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对工程结算款等存在争议,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合理判断以

确认债权的具体金额。后期管理人根据其他程序,如债权人单独起诉、双方调解协商等,可

能会对部分债权予以确认,这将会对泸天化股份后期财务报表资产和负债产生重要影响。由

于上述事项涉及的金额较大,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充分理解财务报表,我们在审计报告

中增加强调事项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引起关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

段》(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第九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

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

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

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泸天化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2)中对上述事项作了披露,我们认为上述事项

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但该事项的影响程度不至于让我们对泸天化股份

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上述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不

会对本期财务报表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且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故

我们对泸天化股份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强调事项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未发现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

情形。

     四、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泸天化股份 2018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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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 0 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