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代表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参加 会议且查阅了相关简历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相关人员的提名、选举程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三、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上述选举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 独立董事: 杨勇、谢洪燕、益智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