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8-2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冶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相关材料,并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金融机构留债
111,314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1.47%,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已严格按照
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未
发现有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项,未发现有损害股东
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
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
独立董事:杨勇、谢洪燕、益智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