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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 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0-06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泸州市
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020 年 7 月 7 日至 8 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
现公司合成车间氨加热器 142C(介质为甲醇、氨)的安全阀放空口为就地排放,执法人
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1 号),责令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前整改完毕。2020 年 12 月 11 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该整
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
整改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记〔2020〕支 202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1 号)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整改复查意见书》(泸
市应急复查〔2020〕支 2021 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
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罚
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
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任何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
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
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
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
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未按期完成
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
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