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20210611-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6-15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1)发现律法意字第530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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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6月11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为887,770,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6180%。
其中包括:
1. 现 场 出 席 及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为
775,646,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467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为112,123,81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7.150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227,497,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08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6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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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因涉及特别事项,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九、十
一、十二、十三项议案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
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关于 2020 年高管薪酬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为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拟对孙公司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5.《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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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1年6月11日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黄 冀
刘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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