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解聘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解聘和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解聘和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解聘李勇先生、汪先富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郭 春建先生、王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杨勇 谢洪燕 益智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