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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天化: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1-19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发现律法意字第092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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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1月18日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为862,459,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5.00%。
    其中包括:
    1. 现 场 出 席 及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9 人 , 代 表 股 份 为
692,668,8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4.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为169,791,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8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227,253,6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4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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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一、三、
四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
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1.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   《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5.   《关于全面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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