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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按母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21,447,745.48元,提取盈余

公积2,144,774.5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5,699,587.37元,本年

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5,002,558,30元。

    鉴于公司扩充大排量摩托车制造能力及电动摩托车产线建设需

要,公司2019年度有重大资金现金支出安排,用于新建厂房、构建大

排量发动机流水线以及相关配件制造设施,董事会决定:2018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的

全体股东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认真务实,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内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意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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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时,公

司董事会对支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报酬事

项的决策程序合法,价款合理。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

求,在《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事宜,并审慎地对待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以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和延续到报告期的

担保事项如下:

    1、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按比例提供债务担

保,担保金额为1,9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同时,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以其设备高

精度连续轨迹坐标磨床、高精度数控万能外圆磨床及其存货

11,276,681.71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过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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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按比例提供债务担

保,担保金额为1,17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同时,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以其存货

1,170万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过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

    3、公司为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

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公告

之日起四年。同时,钱江锂电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本公司为其担保的

风险可控。钱江锂电以其净资产及营业收入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该担保事项已经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向交通银行温岭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最高本金敞口金额

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上述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

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授信合同生

效之日起三年。公司以研发技改大楼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该担保

事项已经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

    除上述担保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报告

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120万元,期末实

际担保余额人民币345万元。上述担保未逾期,履约情况正常。

    上述担保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提供的

担保,风险可控,且已遵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并披露,担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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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合理合法有效,在公司经营过程、

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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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等

实际情况。

    七、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

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对公司的长足发展具有深

远的积极意义。本次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宜。

    八、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委

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

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投资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

等限于可保本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

响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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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九、关于 2018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标仅为

适应外汇市场的波动,降低汇率对公司经营效益的持续影响,公司及

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来规避未来汇率

波动的风险,主要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

的组合。通过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尽可能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未

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增值。

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标仅为适应外汇市场的波动,降

低汇率对公司经营效益的持续影响,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金融

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来规避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主要品种包

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通过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公司将尽可能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

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增值。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

    十一、对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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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此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制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波   顾宇倩    钟瑞庆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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