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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19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子公司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收到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
判决如下:

    (1)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保证金、违约金共计

241,629,187.74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2,127,736.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编号 QJ-SC-2017-0707 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货的 101 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

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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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

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对舒

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
费 35,000 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钱江锂电诉讼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事项

    钱江锂电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请求判令舒驰客车(以下简称“舒驰
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向钱江锂电支付:

    1、逾期未付货款 107,851,614.40 元;
    2、未逾期货款 51,996,672.00 元;

    3、逾期未支付质保金 1,648,281.60 元;
    4、未逾期质保金 23,118,451.20 元;

    5、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 13,386,240 元;
    6、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 784,880.08 元;

    7、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 33,117.83 元;
    8、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 24,

245.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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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994,217.51 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 183,672,778.5 元部分承担连带责
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199,837,720.38 元;请求第 5-8 项、第 10

项均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 临-

056)。
       2、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事项

       2019 年 2 月 15 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等相关材料,获悉烟
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舒驰客车反诉请求:

       1、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先采取补
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由钱江锂电立即更换 1,157 套 YTK6118EV2 型磷酸

铁锂动力电池系统中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要求的组件;
       2、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在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组件过程

中,需钱江锂电配合实施的费用,计 51,891,450 元;
       3、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逾期交货违约以及交货不符合备案技术参

数原因,给舒驰客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 2,000 万元;
       4、舒驰客车因此支出的律师 95 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5、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钱江锂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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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
00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各方在收到本次诉讼裁决书后,未知是否上诉,因此,尚无
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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