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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修改

        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
“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54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
                                         号《关于设立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1998]154 号《关于设立浙江钱江摩托股份
                                         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政管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码:
业执照号码:企股浙总字第 002336 号。
                                         91330000712550473W。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
                                         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准)。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
                                         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
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
                                         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助
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
                                         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
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除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股份。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
                                         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面报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 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公司无法与实际控
                                         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融资、委托理财、资
保事项;
                                            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和收购
       (十三)审议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出售资产等);
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融资、委托理财、
                                                (十四)审议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
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和
                                            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收购出售资产等);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外):
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债率超过 70%;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他事项。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
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资产
的任何担保;
                                         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资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单笔担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单笔
                                         担保;
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过 5000 万元;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
                                         供的担保;
董事会行使审批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外担保,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
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
                                         事会行使审批权。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本公司董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加股东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其董
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
                                          前,应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
                                          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
的股份总数。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 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东可以征集投票权。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况;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完整;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权;                                         申请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
资、委托理财、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 委托理财、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
括资产抵押和收购出售资产等)的金额,为 产抵押和收购出售资产等)的金额,为公司最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应当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
由董事会批准;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准;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
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 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 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处理的事
股东大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
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 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
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处理重大投资项
序;董事会处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
       (二)检查公司财务;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公司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予以纠正;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公司承担;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其他职权。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