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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凯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7-04-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
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或“收购人”)委托,作为其专项法
律顾问,就其拟以协议方式受让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
直接持有的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18,以下简称“嘉凯城”)
52.7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
收购义务申请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已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出具《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就恒大地产将其持有的嘉凯城股份中的 952,292,500 股质押给中融
信托涉及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
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
大地产向中融信托质押的 952,292,500 股嘉凯城股份已办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的相关手续,解除质押登记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