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独立董事梁文昭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3-23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梁文昭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和要求, 在2018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
义务,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影响,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
合理建议,客观、独立和公正地参与决策,努力发挥独立监督作用,以切实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本人均按时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需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通过阅读会议材料、现场考
察以及向公司问询等方式,对每一项议案都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充分发
表自身的意见。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1次。
二、日常工作情况
2018年,本人充分行使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发挥专业特长,
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决策程序的科学化,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本人在董事会前详细阅读各项
议案,对决策事项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情况要求公司作补充说明。审议过程中认
真听取各项议案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对审议事项作出独立
判断。报告期内,按照证券监管要求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关联交易、股权转让、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
(二)积极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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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
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认真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保持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良好沟通,协助制定了多项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三)关注公司内控建设情况。本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并根据自身专业经验提出相应建议,发挥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并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深入了解公司情况。除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外,
还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并认真阅读公司的每一份对外公告,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现状,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一是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二是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
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三是积
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升履职水平。本人认真学习各项证券监管最新
文件,不断更新和拓宽自身知识和视野,并时常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的影响,提升履职水平和决策有效性。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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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谨慎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2018 年 1 月 13 日,共同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黄涛先生的履历等相关
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黄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2018 年 3 月 5 日,共同对预计 2018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及其关联方为公司
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无担保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广州凯隆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
供借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不高
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确定,且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
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
将《关于预计 2018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共同对《关于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核
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
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2018 年 3 月 24 日,共同对公司 2017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合理,关联交易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及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资金
往来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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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共同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定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是根据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及资本公积、资金现状拟定的,符合公司现阶
段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共同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关注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
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
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
在重大缺陷。
共同对公司 2017 年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依据《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现就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 27.95 亿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 55.25%,其中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 17.95 亿元。公司在 2017 年度
报告中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017 年实际发生的对子公司的
担保额 10.546 亿元。以上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共同对预计 2018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能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无担保费,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
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确定,且低于公司通过基金、
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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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 20%
以上,主要由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时,借款总额低于预期所致,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共同对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和核销资产损失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损失后,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
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共同对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
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
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四)2018 年 5 月 12 日,共同对公司董事长辞职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经核
查,甄立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甄立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甄立涛先生辞去
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未低于最低法定人数,能够保证公司
董事会的正常工作。甄立涛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同意甄立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共同对增补黄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
事的提名及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黄涛先生
的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8 条规定的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关于增补黄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2018年8月25日,共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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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合计201,5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1.82%。
其中,对下属控股公司担保111,500万元。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就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所有的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没有发
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六)2018年9月29日,共同对《关于转让房产项目资产包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根据住宅业务发展战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进一步加快存量去化、
增强流动性,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第二主业,从而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如按照设定的挂牌条件成功转让,与受让方完成全部交易,收回全部款项,为公
司下一步发展提供了较为雄厚的资金储备,并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公
司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挂牌起始价是基于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定的,体现了
房地产市场最新形势和供求关系,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表示赞成。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公平、公开、合理,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共同对《关于继续为杭州嘉凯城滨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目前公司为杭州嘉凯城滨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滨虹”)所提供的担保均已经履行了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杭州滨虹股权,并要求受让
方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2个月内解除公司为杭州滨虹公司对外贷款所提
供的担保。股权转让完成后至上述担保解除前,公司对杭州滨虹的担保成为对外
担保事项。该对外担保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受让方或公司认可的担保方
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较小,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共同对《关于向房产项目资产包涉及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目前公司及关联方对房产项目资产包的债权款合计约30.03亿元均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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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公开挂牌
转让房产项目资产包,并要求受让方分两期归还股东债权款,第一期偿还股东债
权款的10%,由受让方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十二个月内完成支付;第二期偿还
股东债权款的剩余90%,由受让方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支付。
股东债权款未偿还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利息随每期债权款偿还时一
并支付。该财务资助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利息定价合理,上述财务资助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8年11月7日,共同对《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租
赁若干场地作为公司开设部分影城的营业场所。我们认为上述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有利于公司发展培育第二主业,进入前景良好的院线行业。公司支付的租金按照
固定租金与净票房收入分成两者孰高确定,其中,固定租金金额和净票房收入分
成比例将参照影院所在地及同行业情况,依据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新增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9
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八)2018年11月13日,共同对《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预计新增2019年度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该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
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其他工作情况
(一)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在2018年度工作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特别感谢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各种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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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将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谨慎、认真、勤
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推进公司治
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梁文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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