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9-082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9 日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桥路 536 号嘉凯城集团上海办公中心 5 楼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永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70 人,代表 1,217,095,14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7.4593%。 其中:出席 现场会 议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共 有 4 人 ,代表 股份数 1,085,025,51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0.13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32,069,6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32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议 案二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城市客厅资产包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2,996,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33%; 反对股数 4,0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67%;弃权股 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数 45,954,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1.8121%;反对股数 4,0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8.1879%;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71,033,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6815%; 反对股数 4,0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2.3185%;弃权股 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数 45,993,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1.8894%;反对股数 4,0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8.1106%;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2,996,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633%; 反对股数 4,0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367%;弃权股 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数 45,954,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1.8121%;反对股数 4,0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8.1879%;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响、徐潇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