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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凯城: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21-077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华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中兴华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嘉
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提供财务
报表和内控审计服务。中兴华所已连续 2 年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
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更
换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所为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报酬总计
200 万元,不含差旅费。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2011年由国家工商管理
总局核准,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4)首席合伙人:梁春
    (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6)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
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资质情况: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9)人员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从业人员上千人,
截至2020年末,合伙人248名;有1679名注册会计师,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21人。
    (10)业务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
务收入252,055.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万元。上市公司2020年报审计376家,其中房地产行业审计客户10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
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05.91万元,购买的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
                                   2
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52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和自
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
    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0。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201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3。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
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
强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4、审计收费
    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00万元,不
含差旅费,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总额较上
                                  3
年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所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
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委托中兴华所
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中兴华所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
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
审计等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
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
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查阅了有关资质证照、
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为:大华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
力,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状况及足够的独立性,同意聘任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4
供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满足公司2021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
会同意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的审计工
作,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报酬总计200万元,不含差旅费,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决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
    5、《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5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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