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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凯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4-30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2、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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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2022年
-2024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长速度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
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公
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经营计划、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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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
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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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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