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06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只
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监管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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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多个项目,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
时,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
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
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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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地、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
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履行计划编制及审批、申请使用及审批的程序。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募集资金项目的各具体实施部门
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后报公司财务及经营中心,
由财务及经营中心审核汇总资金计划后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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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经审批的使用计划执行。实际支付时,募集资金支出应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董事会进行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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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投资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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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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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且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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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及经营中心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及经营中心负责对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
目进度等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察及审计中心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监察及审计中心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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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并且
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全资分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大会。对本制度的修订,由董
事会拟定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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