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4-10
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北宣工 公告编号:2015-08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9 日下午 3: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
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监事会主席张占海先生列席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常战芳先生主
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常战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常战芳先生为第五
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建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
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王建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
事长,任期三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选举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
主任:常战芳
成员:高栋章、杨志军、王建春、周之胜
2、审计委员会
主任:高栋章
成员:杨志军、常战芳、王建春、李涛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高栋章
成员:杨志军、常战芳、王建春、周绍利
4、提名委员会:
主任:杨志军
成员:高栋章、常战芳、王建春、周之胜
5、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任:杨志军
成员:高栋章、常战芳、王建春、宋学镜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建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王建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宋学镜、周绍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
议案》;
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宋学镜、周绍利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任期三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延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财务
部部长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王延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任财务部部长,任期三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关于聘任庞廷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庞廷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
该项议案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关于聘任辛丽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辛丽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
1、总经理助理简历:
王延伟 1972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舞钢公司
财务部会计科长、河北钢铁集团资产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处长、会计管
理处处长、河北钢铁股份会计机构负责人,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部长,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本人与本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任职条件。
2、董事会秘书简历:
庞廷闽 1957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宣化工程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管处计划科长、规划发展部副部长、河北宣化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公司办公室主任,河
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董事会秘书。本人与本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任职条件。
3、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辛丽建 1966 年 10 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1987 年至 1991
年在宣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管科工作,1991 年至 1999 年在宣
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科工作,1999 年至今在河北宣化工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2011 年 8 月通过深
交所组织的现场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