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关于聘任高管及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27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管及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工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聘任高管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王建春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
长、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经审阅周之胜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周之胜先
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北宣工提供借款属于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河北宣工生产经营及
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利率的确定符合市场化原则,同时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高栋章、杨志军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