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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22  

						     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北宣工          公告编号:2016-91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宣化东升路 2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战芳;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198.196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198.076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5%。

                                                                               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12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06%。
    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
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1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12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寒冰、贺维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了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198.1967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12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198.1967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12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参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公开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5.2966%股权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198.1967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12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董寒冰、贺维认为:2016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