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12-02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
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
规划》,主要内容: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业务的发展
目标、自身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资金支出计划等,为投资者建立科学、稳定、
持续的回报机制。
2、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在不损害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采取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3、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充分考
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经营计划资金安排
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特殊情况是指:
①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事项。
②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超过 70%。
③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实施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