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7-04-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17]字[0414]第[0125]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三期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17]字[0414]第[0125]号
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受河北宣工委托,作为河北宣工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提供相
关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组,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
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809 号)(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
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的其他
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
述。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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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河北宣工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河北
宣工、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为本次重组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二次反馈意见》第 1 题:反馈回复材料显示,2010 年 6 月,河北省
国资委将河北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股权委托河钢集团持有,2015 年 5 月,河
北省国资委将河北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河钢集团持有。上述
委托管理、股权划转事项未导致河北宣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控制权未发生变
更。请你公司:1)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相关
规定,进一步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
上市。2)上述 2010 年委托持有、2015 年无偿划转时,河钢集团是否触发要约
收购义务,如触发,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进一步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规定:“因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
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
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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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
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
1、宣工发展 2010 年委托管理、2015 年无偿划转均已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决策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河北宣工机械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发产
权股权[2010]74 号),为借助河钢集团整体资源优势,利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与
钢铁行业高关联度的特点,充分发挥河钢集团在管理、市场等方面优势,将河北
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国有股权委托河钢集团管理,河钢集团代行宣工发展股
东权利。宣工发展产权关系暂保持不变。
(2)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作出的《关于划转河北宣工机
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管理[2015]33
号),同意将河北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国有股权划转给河钢集团持有。
(3)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关
于河北宣工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审核意见的答复意见函》,确认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0 年 6 月将河北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股权委托河钢集团管理,“由河钢集
团代行宣工发展股东权利,以借助河钢集团整体资源优势,利用工程机械制造与
钢铁行业高关联度特点,做大做强河北宣工,助力河北装备制造业发展。2015
年 5 月,我委将河北国控所持宣工发展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河钢集团持有。上
述委托管理、股权划转事项未导致河北宣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河北宣工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宣工发展和省国资委,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向河北省国资委出具的《河北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宣工股权托管及股权划转有关事项的意见》,确认河北省
国资委“将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所持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 100%国有股权,于 2010 年委托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2015 年无偿划转给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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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振兴壮大河北装备制造业的重要举措,属于我省国有资产监管的整体性调
整事项。省政府对这两次调整予以确认。”
因此,宣工发展 2010 年委托管理、2015 年无偿划转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的整体性调整,且均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决策通过。
2、根据河北宣工提供的有关年报等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宣工发展 2010 年
委托管理、2015 年无偿划转时,河北宣工与其控股股东宣工发展、河北国控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
3、根据河北宣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宣工发展 2010 年委托管
理、2015 年无偿划转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
利影响。
据此,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有关规定,
宣工发展 2010 年委托管理前后,河北宣工的控股股东均为宣工发展,实际控制
人均为河北省国资委;宣工发展 2015 年无偿划转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宣工
发展,实际控制人仍均为河北省国资委,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述,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重组报告书》,不论
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北宣工控股股东由宣
工发展变更为河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河北
宣工控制权发生变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上述 2010 年委托持有、2015 年无偿划转时,河钢集团是否触发要约
收购义务,如触发,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宣工发展 2010 年委托管理时,由河钢集团代河北国控行使宣工发展股东权
利,实际管理河北宣工 35.54%股份,但宣工发展产权关系暂保持不变。
宣工发展 2015 年无偿划转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宣工发展,实际控
制人仍均为河北省国资委,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仅宣工发展的全资股
东由河北国控变更为河钢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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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
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
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010 年委托管理、2015 年无偿划转时:(1)河钢集团均不存在因此通过取
得股份的方式成为河北宣工新的控股股东;(2)河北宣工在 2010 年委托管理后,
宣工发展产权关系暂保持不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河钢集
团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改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2015
年无偿划转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其他安排改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3)河钢集团均不存在同时采
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据此,河钢集团不属于当年适用
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收购人,因此不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此外,经公开检索,选取如下可比案例:*ST 江化(002061.SZ)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发布公告《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划转及一致
行动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复,通过无偿
划转的方式,*ST 江化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ST 江化控股股东浙江省铁路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浙江省国资委变更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此次*ST 江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并未触发要约收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河钢集团 2010 年委托管理宣工发展、2015 年无偿划
转宣工发展全部股权时,均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二次反馈意见》第 2 题:反馈回复材料显示,部分交易对方取得标的
资产的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四联香港历次股权变动根据法律规定已履
行或正在履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价款
预计支付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障碍,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是
否存在纠纷、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2)正在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的具体情况,
前次交易实施是否尚需完成其他事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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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回复:
(一)上述股权转让价款预计支付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障碍,
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
1、上述股权转让价款预计支付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障碍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交易对方天物进出口、俊安实业、中嘉远能均已就其受让四联香港股权履行
了必要的主管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备案或登记程序。天
物进出口、俊安实业、中嘉远能均已取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5]13号)下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银行通过外
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
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物进出口、
俊安实业、中嘉远能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展情况和计划分别如下:
(1)天物进出口
根据天物进出口的说明,天物进出口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已经进入了银行
的资金购付汇流程。根据天物进出口的说明,天物进出口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提交申请资金购付汇所需
的相关材料并已由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确认,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正在与当地主管外
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沟通完成后即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购付汇操作,预期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需一周时间。
(2)俊安实业
根据俊安实业的说明,俊安实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已经进入了银行的资
金购付汇流程。根据俊安实业的说明,俊安实业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本溪市分行”)提交申请资金购付汇所需的相
关材料,建设银行本溪市分行正在与当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沟通完成
后即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分期购付汇操作,预期每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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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间。
(3)中嘉远能
根据中嘉远能的说明,中嘉远能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已经进入了银行的资
金购付汇流程。根据中嘉远能的说明,中嘉远能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申请资金购付汇所需的相
关材料,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正在与当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沟通完成后
即由具体经办银行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分期购付汇操作,预期每期股权转让
价款支付需一周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不存在法律障碍。
2、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
根据俊安实业、中嘉远能分别与 True Nice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Tewoo HK 与天物进出口及天物投资签订的《股份转
让协议》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就标的资产股权转让,各方均已按照约
定履行协议,除俊安实业、中嘉远能及天物进出口应分别根据约定向 True Nice、
Tewoo HK 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外,各方之间就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不存在其他
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目前也未预见任何潜在纠纷或争议。根据俊安实业、中嘉远能与 True Nice 分别
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确认,“标的股份已
完成交割,收购方已成为标的公司合法股东,双方就标的股份的权属不存在任何
争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其他
法律风险。
(二)正在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的具体情况,前次交易实施是否尚需完成
其他事项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前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要
求的必要主管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机构的相关审批、备案或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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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次反馈意见》第 3 题:反馈回复材料显示,2013 年 6 月 28 日,四
联香港向国开行香港分行借款 2.672 亿美元。2013 年 7 月 16 日,四联香港将其
持有的四联毛求 100%股权质押给国开行香港分行。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
得以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借款的还款安排、资
金来源。2)上述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保证适当履行的措施。3)四
联毛求股权质押对本次交易及完成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上述借款的还款安排、资金来源
根据四联香港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四联香港已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完成前
6 期还款,尚有 7 期还款需定期进行偿还,具体已偿还明细及后续还款安排如下:
分期 日期 还款本息合计(美元) 还款状态
提前偿还 截至 2014 年 1 月 7 日 27,560,000 已实际偿还
第一期 2014 年 7 月 17 日 20,100,000 已实际偿还
第二期 2015 年 1 月 20 日 20,940,000 已实际偿还
第三期 2015 年 7 月 17 日 21,500,000 已实际偿还
第四期 2016 年 1 月 20 日 22,460,000 已实际偿还
第五期 2016 年 7 月 18 日 23,370,000 已实际偿还
第六期 2017 年 1 月 17 日 24,120,000 已实际偿还
第七期 2017 年 7 月 17 日 23,890,000 待偿还
第八期 2018 年 1 月 20 日 24,510,000 待偿还
第九期 2018 年 7 月 17 日 23,920,000 待偿还
第十期 2019 年 1 月 20 日 23,530,000 待偿还
第十一期 2019 年 7 月 17 日 23,990,000 待偿还
第十二期 2020 年 1 月 20 日 23,520,000 待偿还
第十三期 2020 年 7 月 17 日 291,500 待偿还
合计 303,7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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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联香港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在重组完成之后,还款计划和安排主要拟
通过境外子公司分红和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 上述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保证适当履行的措施
1、上述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交割的先决条
件包括:
(1) 四联香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 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有关地方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或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涉及上市公司境外投资的
备案、登记手续;
(3) 取得相关反垄断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4) 四联香港股东放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协议所赋予的对标的
资产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并签署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如适
用);
(5) 已取得与标的资产转让所必要的相关第三方出具的豁免、同意和/或
批准(如有),且已向收购方交付了令其合理满意的证明文件;
(6) 出售方保证标的资产权属状态清晰,出售方合法地持有标的资产且有
权出售标的股份,标的资产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7) 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任何一项出售方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
(8) 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四联香港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9) 中国证监会对标的资产转让的核准。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在上述交割先决条件全
部成就或被收购方放弃的前提下,四联香港还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股东变更
登记相关的法律程序。
2、保证适当履行的措施
为保证上述先决条件的成就以及法律程序的适当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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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相应的义务及违约后果,其中包括:
(1)出售方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促使标的公司办理标的资产
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一切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
(2)各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交易所需的报批和/或备案手续为进行本次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有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有关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核准、新股在中登
公司的登记、完成四联香港股东变更登记等。
(3)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出售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协议的约定,
未能按照交易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相关资产的交割,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
以标的资产总对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 10%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上市公司。
此外,根据河北宣工出具的承诺函,河北宣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办理有关本次交易所需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三) 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本次交易及完成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
应对措施
1、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为四联香港 100%股份,而上述股权质押涉及的质押股份为四
联香港所持四联毛求 100%股份,并非四联香港股份。四联香港 100%股份的权
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根据四联香港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联香
港已按照《贷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取得国开行香港分行对本次重
组的同意,并就该等股权质押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四联毛求的股权质押不存在诉
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应对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经四联香
港与河钢集团、天物进出口、俊安实业和中嘉远能沟通协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四个交易对方分别向四联香港出具承诺,就四联香港向国开行香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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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的还款安排,若四联香港发生预期无法按时偿还国开行香港分行贷款的情形,
经四联香港通知,各交易对方将按照对四联香港的相应持股比例向四联香港提供
相应比例的所需还款资金,供四联香港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
之日起生效,直至后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且重组交易
实施完成后终止。
(二)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完成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完成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和四联香港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四联香
港 100%股份,四联香港仍将其持有的四联毛求 100%股权质押给国开行香港分
行。根据《股份质押协议》,若四联香港发生违约事件,国开行香港分行有权对
四联毛求股份进行处置,理论上而言,若四联香港未来发生无法按期向国开行香
港分行偿还贷款从而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则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四
联毛求 100%股份的权属可能存在变更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和四联香港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四联香港以及主要控股子公司
PMC 和 PC 账面货币资金总额及应收账款足够偿还剩余 7 期贷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通过本次重组,2015 年末上市公司的流
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上升到 1.13 和 0.79,资产负债率下降到 51.16%;2016 年 9 月
末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上升到 1.26 和 0.80,资产负债率下降到
44.97%,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负债结构,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后可积极利
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安排,在必要时为四联香港还款提供多途径的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未来还款通过四联香港境外子公司分红和上市公
司提供资金支持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尽管理论上存在四联毛求 100%股份因四
联香港违约而导致权属变更的风险,但根据历史分红情况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战略规划,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完成交易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应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和四联香港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矿业开
发及矿产品加工、销售和工程机械产品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的双主营业务,上市
公司将协助四联香港按照国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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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理机制建设和内控体系建设;通过上市公司和四联香港的对接,在双主业运作的
方向下,在客户关系维护与拓展、对外宣传交流、业务规划与实施等方面将四联
香港纳入统一管理体系;随着管理能力的提升,四联香港的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
提高;此外,上市公司将在合适时机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展公司融资渠
道,降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融资成本,以进一步降低四联毛求股权质押对上
市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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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
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庞正忠: 郑晓东:
刘胤宏:
董寒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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