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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报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6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报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化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出具的专项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
    二、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利润情况进行了解,为保障生产经
营的正常运行,同意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同
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为:《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履
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持续关联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与河钢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仔细了解,现就该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
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2、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
定的,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
金成本,提高贷款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度实施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对内控制度、流程进行了
重新梳理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的建
立基本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控制作用,对公司的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
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前已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
见,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
规。


                                        独立董事:高栋章、杨志军、李耿立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