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06-13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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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赔偿责任。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赔偿责任。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
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
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
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
意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
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
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
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
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
人声明。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大会,连续 90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最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
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
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人。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释义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关联关系。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
关联关系。
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
的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