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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06-20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加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原条款                                                                 修订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赔偿责任。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
                                                                       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
                                                                       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
                                                                     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
                                                                     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
                                                                     代表人声明。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
司产生最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
                                                                   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人。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   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
购。                                                                 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