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管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及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资质 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于根茂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常战芳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志 魁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赵青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高栋章、杨志军、李耿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