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之人员服务协议2019-10-29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服务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九年十月
    本《人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张家口市共同签署:

甲方: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

法定代表人:刘键

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 21 号




乙方: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工发展”)

法定代表人:于根茂

住所:张家口宣化区东升路 21 号




鉴于:

    1、河北宣工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23),主要从事矿业开发及矿产品

加工、销售和工程机械产品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河钢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为其间接控股股东,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2、宣工发展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本协议签署日,宣工发展为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甲乙双方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根

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4、河北宣工和宣工发展以下单独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
方”。

    为此,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1
                    第一条 劳务服务项目、地点及时间

1.1 乙方向甲方购买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服务项目为乙方
   生产经营所需。

1.2 本协议履行地点由乙方指定。

1.3 本协议履行时间自交割日起算。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服务费用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
险等。双方根据实际发生额于每月签订服务费用确认单,按双方确认的金额进行

支付。

2.2 服务费用按月支付,由乙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服务费用支付至甲方
指定的账户。如逾期支付服务费用 10 日以上,乙方除应补交所欠服务费用外还

应向甲方支付延期服务费用 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20 日以上,乙方应甲方支
付延期服务费用 2%的违约金。

2.3 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宣化支行

    账户:50876001040003195

                              第三条 内退人员

3.1 向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内退后,其劳动关系转移至乙方;若劳务服务人

员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的,甲方保留其劳动关系,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内退人
员的服务费,涵盖其工资及甲方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等因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与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相关的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跟随
资产调动进入宣工发展,其余员工保留劳动关系。


                                     2
4.2 甲方应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解除其与提供劳务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劳务服务人员的工作安排及管理。

5.2 乙方应给劳务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器具、住宿条件及
工作餐,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或责任,构成违约;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受到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7.1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生效:

    (1)双方签字并盖章;

    (2)双方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

8.3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不可抗力(含政府命令);

    (2)因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之目的不能达成;

    (3)双方资产整合事项未能实施。

8.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国法律。

                                    3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人员服务协议》的签章页)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9 年 10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