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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关于2020年度与河钢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0-6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与河钢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经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12 年 11 月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设结算账户,201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设结算账
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在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关于在河北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存
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相关公告,经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与财务
公司办理了存款和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于后续年度持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
    2019 年度,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款、贷款业务情况为:本期存
款 500 万元;增加临时周转借款金额 0 万元,期末余额为 1 亿元。
    2020 年度,财务公司预计给予我公司 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我公
司预计本年度贷款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每日存款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预计与财务公司贷款业务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3500 万元,利率政策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予以执行,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确定,实际
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
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由双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
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本次关联交易
不涉及公司募集资金,存款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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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键、于
根茂、黄笃学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韩精华、魏广民、张志亭、商有光、徐永前、
王占明审议通过该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由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成立。财务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 北 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00005269231XW 。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 25.6 亿元,其中河钢集团有
限公司出资 13.056 亿元,持股比例为 5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2.544 亿元,
持股比例为 49%。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10 层;法定代表人:
胡志刚;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
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经批准发行财
务公司债券业务资格;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
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优化公
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
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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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
并查阅了财务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公
司认为: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
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
令 2006 年第 8 号)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
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四、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建立了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并制订了《关于在河钢
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将定
期取得财务公司的会计报表,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
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督与评估。同时,财务公司已按规定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了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设定了各项风险应急处
置预案。财务公司承诺在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存款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事项时,将
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将敦促财务公司按预先设计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程序采取积极
措施进行风险自救,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截至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公司向财务公司的借款余额 1 亿元,支付借款利
息 0 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与河钢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
    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
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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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的,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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