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3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推荐胡志魁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胡志魁先生做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推荐胡志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对子公司开展铁矿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铁矿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有效避免铁矿石跨月价格
波动风险,灵活采取定价方式,锁定利润水平,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有利公司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控制度》,为公司从事铁矿石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
体操作规程。同意公司子公司 2020 年度开展铁矿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提交
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是依据同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
平,并综合考虑公司规模、实际工作量及工作的复杂程度做出的,有利于调动公
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聘任高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资质
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黄笃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魏广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胡志魁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商友光、王占明、徐永前
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