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控制度(2020年6月)2020-06-03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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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
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为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
货品种,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避市场风险为目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期货和现货操作紧密结合原则,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必须是公司已
在现货市场上稳定经营且期货市场有足够成交量的铁矿石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品种,套期保值业务的每次交易都必须以现货库存及确定的发运计划和现货销售
合同为操作基础和依据。
(三)指定交易所交易原则,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指定的交易所进
行。
(四)头寸规模适度原则,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现货交易数
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对应的现货量;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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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
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第七条 公司应每年度提交套期保值计划相关议案(附可行性分析报告)至
董事会审议,对于保值额度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还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在下一年度期货套期保值
年度计划及相关议案未审议前,相关业务继续按上一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及相关议案执行,且上述相关保值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和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第九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
审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业务进行风险
控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期货管理小组,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
责人担任正副组长,承担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管理职责,直接向公司期货领导小
组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期货管理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承担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
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
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
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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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四)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
(五)定期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管理小组下设业务操作小组和财务结算小组,设置期货交易
操作员、资金调拨员、结算专员、风控专员和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应
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一)期货交易操作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严格执行期货管理小组组长审核后的交易指令,根据指令选择合适
的市场时机执行交易,成交确认后,填写交易明细表;
2、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
管理;
3、负责各种交易策略的阶段性总结,进行统计与分析;
4、行使期货管理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资金调拨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专用资金的拨入或调出,并严格根据程序调拨资
金;
2、在资金层面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并根据交易记录完成
首付款;
3、行使期货管理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结算专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核查交易明细表与期货公司的结算单是否一致;
2、负责依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资金收付;
3、将经过确认的成交情况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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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风控专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
2、负责审查公司的套期保值资格及套期保值方案;
3、负责检查业务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套期保值方案;
4、负责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与风险管理,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和评估,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
5、负责对与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现货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并与标准仓
单管理系统中的电子仓单数进行核对;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 负责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9、负责评估防范和化解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10、如遇突发事件,负责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1、行使期货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交易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
算资料等;
2、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财务部负责制定与套期保值业务配套的财务制度,按制
度规定监督交易资金出入。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操作小组负责评估和慎重选择期货公司;经
期货管理小组核准并向公司报备后,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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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实时监控;负责与期货公司有效沟通,协调处理套期保
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
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
告和披露。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交易的程序和方案,交易授权书由期货管理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业务操作小组需制定具体交易方案,
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额度、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事项,并对交易效
果进行评估,经期货管理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业务操作小组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前,必须填写《套期保
值操作方案审批表》,说明具体交易原因和交易计划,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数量、期货持仓规模不超过现
货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产品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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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
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操作小组在进行期货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易资金,
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财务结算小组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金额,
将所需资金通过银期转账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操作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
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
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
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财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
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业务操作小组应制
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管理小组组长分别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
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
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控制资金风险率。资金风险率原则
控制在 60%以下。资金风险率=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控制持仓总规模。以各业务品种
开展套期保值前实物库存(包含在途实物)净头寸上限为基准,期货库存持仓应
控制在该品种实物库存(包含在途实物)净头寸上限以内,且不得超过该品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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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交割现货量。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后,原则上平仓要与现货采购或销售相对应。按
“数量对应,方向相反”的原则逐笔减持头寸。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管理小组组长通知期货公
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
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盘中发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
报告期货管理小组组长,期货管理小组应于第一时间对错误头寸执行平仓,同时
立即恢复正确头寸;盘后发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管理小组组长,并在
下一交易日执行平仓,恢复正确头寸;交易员应于错单发生当日提交书面报告,
注明错单责任人、错单行为、原因、涉及的合约、手数、盈亏等事项,提交期货
管理小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
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套保头寸时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
管理小组组长和风控专员,期货管理小组组长和风控专员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
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专员应立即向期货管理小组组长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套保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
4、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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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衍生品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加总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控专员须向期货
管理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四)期货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
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预警止损机制。业务操作小组须将亏损情况及时向期货管
理小组汇报,期货管理小组制定应对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组织套期保值交
易相关人员进行止损操作,并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
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条 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
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
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
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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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二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
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管理小组、资本运营部、财务部和审
计部等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作出相
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影响,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期货管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并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高度机密的商业秘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期货业务过程中各知情者均应对方案、交易时间、持仓头寸、持仓价格、资金状
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公司的无关人员提供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
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或单位提供公司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工
作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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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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