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0402(1)2021-04-29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
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
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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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6、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7、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5、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宣告无效;
1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1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2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2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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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0、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
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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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按照规定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向河北证监局报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专区填报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当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时,公司及内幕知情
人应该履行以下登记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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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
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应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
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
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还可处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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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
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附件二:《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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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公司简称:河钢资源 公司代码:00092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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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
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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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河钢资源 公司代码:000923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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