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02(1)2021-04-29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利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
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第
(六)项之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了解公
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在每个月的月末,向监事会通报该月公司的业
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监事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
重点监督;
(四)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
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五)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
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7.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9.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
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3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六)发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
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七)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
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
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
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
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书
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
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
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
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5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6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则与前述文件的规定存在矛盾的,以前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