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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金融服务协议2022-04-27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口宣化区东升路 21 号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鉴于乙方是由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集
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甲、乙
双方同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财务管理等
金融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合作原则、金融服务内容以及各
自权利义务等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遵
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
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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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
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
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

   2.1 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
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集团其
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2 贷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
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
款利率,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优先满足甲方融资需
求。
   2.3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
的辅助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
安全,满足甲方结算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
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2.4 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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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
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
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
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第三条     交易限额

   3.1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
(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亿
元。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
民币一亿元的贷款额度。
   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
民币一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
任心的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
服务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
关资料;
   4.3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
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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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资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4.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
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
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和真实。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
作便利。
   5.3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
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5.4 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
   5.5 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
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并提供网上银行办理甲方存款
和结算等业务。
   5.6 乙方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
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
服务系统。
   5.7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
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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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要求。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控股
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决。
   5.9 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
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其给
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完毕必要的审批程序后
生效。

               第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
三十天内,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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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将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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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22 年 4 月 11 日 202220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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