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7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二 十 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报销购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三 十 七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
责任。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
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
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
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三 十 九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条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5%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行股份的 5%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 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告、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 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
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表人声明。 表人声明。
第 四 十 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 四 十 三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 四 十 六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9.3 款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1.3 款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 五 十 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条 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因本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定情形的,因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
就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若出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应对相关股东表决
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财务去累计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
(七)因本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五 十 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条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 五 十 六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是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是以上的
条 股东、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股东、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深圳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 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
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
第 六 十 八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 ……
(六)股东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六)股东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及理由。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及理由。
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下午 3:00。
第 七 十 五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条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 九 十 六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
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事项。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
所交易或转让;
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决议 事项。
通过。 前款第(八)项、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
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
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决议
通过。
第 九 十 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条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决权的股份总数。
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一 百 一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十二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 一 百 四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十二条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名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会计专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一 百 四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十五条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配偶的兄弟姐妹);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 一 百 四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十八条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出机构及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 一 百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十条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规定的不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 露事项予以披露。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 一 百 五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十三条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 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以上同意。 交董事会审议。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关情况予以披露。 同意,行使其余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一 百 五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十四条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
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 一 百 六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
见;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
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六 董事会在规定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 董事会在规定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
十五条 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先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先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跟踪落实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董事会可
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后续评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在董事会决议的决策、实施
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其他制度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 一 百 八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十条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20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年。 存,保存期 20 年。
第 一 百 九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十六条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二 百 一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了
十七条 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二 百 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主要负
责主持监事会的各项工作。
增加一条 -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作为第二 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百二十七 监督权。
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
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增加一条 -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作为第二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
百二十八 的活动条件。
条
增加一条 -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作为第二 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
百二十九 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条 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 二 百 三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 二 百 四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十条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 二 百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十二条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变更登记。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