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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8-26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工作,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包括公司境内外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为对价,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
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公司境内外合营或参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时,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及法
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四条 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河北省相关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子公
司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公司总部对该公司的发展定位;

    (三)   全过程风险可控,确保投资安全;

    (四)   局部利益服从或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   投资程序依法合规,境外投资还要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要求,并遵从国际规则;

    (六)   充分评估公司投入的有形、无形资产价值,充分利用并合理配置公
司可用的资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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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总体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投资
能力相适应;

    (八)   属于《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对外投
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属于《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
监管类的对外投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履行上报国资委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公司对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报批、具体实施、监
督、退出方案实施等,必要时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六条 公司各级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境外子公
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同时满足本制度及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境外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以等值本章规定人民币数量的外币履行
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组织项目搜
集、筛选、考察、投资方案论证和前期合作洽谈,形成投资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
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经营财务部依据投资步骤安排资金计划;以实
物、无形资产出资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涉及合
作方的,由合作各方协商选聘。评估结果应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确定出资
价格时,应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价。

    第九条 子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可行性
研究,形成投资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定后,连同对外投资相关文
件、资料一并上报公司。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获得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向子公司下达批复,
由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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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拟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科
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作出可行性评价结论。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
经董事会同意;

    (二)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外部专家应占一定
比例,其中非主业投资项目参与审查论证外部专家人数应占 70%以上。专家审查
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重要依据。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评审机构审
查论证,出具评审机构审查论证报告,作为投资决策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法律、会计税务及人力资源尽职调
查、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风险分析报告等工作;对外投资应与其他股东同步出
资、同股同权,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程序。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商业模式和盈利
模式、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主要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实施进度及关键节点;
合资合作项目须介绍合作方基本情况;

     (二)   子公司决策文件(如有);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   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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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部门应参加对外投资项目从提出到实施各个阶段的工
作,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强化对外投资项目投后管理:

      (一)   公司和子公司对所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和人事选择权等出资人职权;

      (二)   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应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所出资企
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合
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遇涉及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
配和重大投资、融资、交易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公司主管投资部门报告,按照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原则,在合营公司经营中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主管负责人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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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各级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对外投
资项目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具体进展情况;

     (二)    对外投资项目外部环境、政策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情况;

     (三)    对外投资项目财务情况及收益情况;

     (四)    对外投资项目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对于合资风
险增加、投资前景不明朗、偏离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对外投资项目,主管负责人
及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风险警示,适时制订资产转让或处置方案,最大程度降低
投资损失。

    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及时变
更对外投资策略。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结缴现金股利。在年终财
务决算时,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应就上述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出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级子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经济指标纳入公
司生产经营统计。各级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统计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按月向公司统计
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应对其生产技术及
经济指标体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并与其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季
度做好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或财务运行分析。

    第二十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专项
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加强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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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的基础管理。存档内容应包括:

     (一)    立项申请书;

     (二)    主管领导批准的初步投资方案;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董事会对项目的批准记录或董事会决议;

     (七)    合资合同、章程及相关附件;

     (八)    主管部门对可行报告、合资合同和章程的批复文件;

     (九)    董事、监事及其它高层管理人员委派书;

     (十)    历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十一) 对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产权登记证及产权变动情况
   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通过股权转让、解散公司等合法方式退出
(含减持)并收回投资:

     (一)    所出资企业经营期满,股东决定不再经营;

     (二)    所出资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且经分析认定失去投资价值,或可
能造成更大损失;

     (三)    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可获得良好投资收益;

     (四)    公司或子公司出于资金、战略方向调整等方面的考虑,决定退出并
收回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事项,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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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子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工作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后,
以子公司文件形式报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意见,经主
管领导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子公司处置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以及河钢集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理实施细则》、《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后,应按照河钢集团《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明确部门或专人
负责收回资金的追缴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回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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