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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说明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2022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且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商有光、王占明、徐永前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