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对公司独立性 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商有光 徐永前 王占明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